因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认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一男子将当地警方、政府告上法庭。近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乌审旗公安局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鄂尔多斯市政府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现实中类似“民告官”案例并不少见,但这起行政诉讼却有两个“看点”:一是这名原告同时将旗公安局和市政府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其主要诉求获得了法庭支持。二是做出一这判决,将所在市政府和旗公安局此前所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均予以推翻的法院,正是这个市下辖的一家区法院。

试想,一个区法院竟然能够同时将相邻旗的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所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全部否决,置司法同行和行政上级的“权威”“颜面”于不顾,如果按照世俗的观念来看,这不就是传说中的“大水冲了龙王庙”,甚至是所谓的“以下犯上”吗?可是如果以法治的目光来审视,人们恐怕还要给这家“胆大包天”的法院一个大大的赞。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如果它这次确实是依法裁判、不偏不倚,那才真是做到了秉公司法、不徇私情,让法律在行政权力面前挺直了“腰杆”。相反,如果这家法院因顾虑被告方的特殊关系和地位而作出枉法判决,那就是违背了法治精神、伤害了公平正义,这才是令人大失所望呢!

从具体情节来看,本案原告刘春华因在微博上发文,反映该旗房管中心和纪检监委的相关问题,引来警方介入。并被警方以“自称农民而实为非农职业”,“纪委监察委明明已经作出回复而刘称未作任何解释”等细节不实为由认定为“寻衅滋事”而行政拘留,这才引发后面的行政复议及诉讼。

对此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监督权利,行政部门应当对此保持尊重和敬畏。对于公众为引发关注而在措辞用语上的修饰及适度夸张,或是具体情节的描述上稍有出入,只要不是造谣诽谤和恶意栽赃,就该保持一定的宽容,不宜轻易动用公权力进行打压和吓阻。

另一方面,刘春华虽对监察部门的处理和警方的处罚,以及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满,但并没有诉诸于极端方式来发泄私愤,而是选择走司法途径维权,积极寻求法律支持。这种较真的态度和理性做法都是值得肯定的。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因此推翻了警方的处罚和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也是坚守了法治立场。

由此可见,整个案件、诉讼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的,这一点至关重要。应当说这才是依法解决矛盾冲突的正确选择和“法大于权”的标准判例。虽然最后市政府和公安局“输了官司”,但这却可视为一次法治和理性的胜利。(徐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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